浅析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及保赔协会如何规避道德风险保护自身权益

2016.08.01 |评述
—结合“K”轮触碰码头案
 
案情简介
 
A港务集团公司所属码头(下称“A码头”)被B海运公司(下称“B船东”)所属的“K”轮触碰造成码头损坏,A码头申请法院扣押“K”轮后,C保险公司作为“K”轮的保险人就上述触碰事故造成的相关直接损失(C保险公司保单承保范围)为B船东向法院提供了人民币1000万元的《担保函》。各方协商未果,A码头遂即向B船东提起诉讼索赔因触碰事故而遭受的码头修复费用及营运损失。
 
事出蹊跷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C保险公司发现A码头与B船东之间的异常举动及其双方之间可能存在的种种默契。
 
首先,在C保险公司代B船东向法院提供担保之后,B船东便拒绝委托C保险公司推荐的律师参与诉讼,甚至拒绝与C保险公司一起各自委托一名律师共同作为B船东的诉讼代理人,B船东最后自行单独委托了代理律师参加诉讼;其次,在未事先告知C保险公司的情况下,B船东私下与索赔方A码头签署协议,双方同意共同委托由A码头提议的检测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损码头的直接修复费用和营运损失进行检验鉴定;最后,A码头与B船东共同委托的检验鉴定机构评估的码头直接修复费用(人民币1039万元)远远高于C保险公司单独委托的检验机构评估的码头修复费用(人民币186万元),而且其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的码头营运损失(人民币447万元)也出人意外的远低于双方共同委托检验机构评估的码头修复费用。
 
个中原委
 
由于B船东因触碰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中的主要部分最终需由其保险人C保险公司承担,因此通常而言,在保险理赔之前C保险公司应通过B船东实际参与到案件审理之中并在相当程度上主导整个案件诉讼进程,B船东理应给予积极配合。然而,B船东一开始就拒绝委托C保险公司推荐的律师,甚至拒绝同C保险公司一起共同委托律师代理该案。如此一来,C保险公司作为最终承担主要责任的保险人被B船东完全排除在该案之外,B船东完全主导并控制了案件走向。
 
究其实质,B船东和A码头通过某种形式的诉辩默契及合作试图将涉案事故的间接损失通过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的方式包装成直接损失从而转嫁给K轮的保险人C保险公司。尤其对C保险公司不利的是,根据一般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法院完全可以直接依据上述B船东与A码头(作为案件的原、被告)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出裁判,而法院认定的应由B船东承担的所谓的直接损失最终将由C保险公司买单,其不利的诉讼结果都可以通过保险合同转嫁给保险人,C保险公司由于未能做出保险理赔和取得代位权而不能像追偿案件一样实际参与和左右诉讼进程,在得不到B船东配合及不能实际参与案件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只能被动接受被扭曲的不利诉讼结果。
 
保险人对策
 
在此情形下,我所律师作为C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为扭转不利局面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分别建议和采取了以下对策。
 
第一,基于C保险公司不仅是B船东所属涉案“K”轮的船壳险保险人,而且还就本案事故为B船东向法院提供了人民币1000万元的《担保函》和对事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我所律师建议并代理C保险公司及时向法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B船东与A码头之间的船舶触碰纠纷案诉讼程序,通过成为案件诉讼当事人的方式对被保险人B船东和索赔方A码头形成制约并实质性地行使诉讼和相关抗辩权利,避免因B船东的消极抗辩及其与A码头的相互配合而肆无忌惮的损害保险人利益。
 
第二,在C保险公司成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程序和递交相应抗辩证据材料后,考虑到B船东与A码头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评估得出上述事故造成码头直接损失高达1039万,远远超出实际损害,我所律师果断建议C保险公司及时另行单独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在克服A码头人为制造的种种障碍和困难的情况下成功对受损码头进行检验鉴定,并最终得到了码头修复费用仅为人民币186万元的客观结论,为下一步抗辩创造条件。
 
第三,在此基础上,我所律师进一步建议C保险公司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委托对受损码头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并得到法院准许,从而避免了C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不足以否定和推翻由A码头和B船东作为案件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的不利局面。经努力,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最终出具了更为客观公正的鉴定报告,即受损码头合理的修复费用仅为人民币234万元。至此,通过C保险公司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的方式最终彻底扭转了C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因B船东与A码头诉辩合作而面临的极其不利的被动局面,在打破A码头与B船东战略同盟的过程中化被动为主动,较好的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A码头与B船东面对司法鉴定的客观结论不得不接受法院调解,我所律师再一次充分把握时机利用A码头与B船东合谋不成反目成仇的诉讼格局,促成了题述案件在司法鉴定评估结果的基础上以人民币245万元的直接修复费用达成和解的诉讼结果。
 
小结
 
在题述案件处理过程中,C保险公司发现其被保险人B船东与索赔方A码头之间的种种异常情况后,能够立即委托律师参与案件处理,及时通过法律手段果断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以避免被动接受不利诉讼结果的局面。
 
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同样需要审时度势,结合不同案件的特殊情况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我所律师代理C保险公司成功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原、被告双方的诉辩默契、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为下一步抗辩打下基础创造条件、进而通过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迫使索赔方接受了客观合理的和解方案。
 
所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保赔协会面临的道德风险不容忽视。在发现被保险人/会员单位不予配合保险人/保赔协会参与处理保险事故案件甚至是有与其他相关方达成默契、意图通过诉辩交易损害保险人/保赔协会利益的迹象时,保险人/保赔协会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处理,果断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的规避道德风险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